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2879号
申请人:山东隆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G3JF2X,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越河辖区八铺北小区综合楼由北向南第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140922373,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香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隆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隆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隆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