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隆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8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隆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越河辖区八铺北小区综合楼由北向南第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G3JF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香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1409223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隆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128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19)鲁0811民初12879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