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丰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执保301号
申请人: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宏明,经理。住址长丰县。
被申请人:山东丰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财,经理。住址济南市莱芜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D88B18J。
被申请人:王胜财,男,1978年8月21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丰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胜财银行账户及存款5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登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康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