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6执保827号
申请人:哈尔滨新富华烘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旭升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9067378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8414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哈尔滨新富华烘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2247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2247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