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舒兰市格来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兰市格来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人民大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格来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格来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7)淄仲裁字第732号裁决。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裁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舒兰市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指定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9)吉02执恢56号案件作销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格来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淄博仲裁委员会(2017)淄仲裁字第732号裁决,指定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