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841431。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384926544。
法定代表人:蔡汉光,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货款及质保金1305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元。2020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0年4月17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0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汉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