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42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大力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治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48668。
被申请人: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凤城总部经济巷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89480103Y。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凤城总部经济巷2楼202室。
申请人江苏大力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力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