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财保782号
申请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聊城路南兖州路2号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3459394H。
法定代表人吴志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博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庞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90324688M。
法定代表人胡善民,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博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黄海一路支行81×××92账号的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5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博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黄海一路支行81×××92账号的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