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栊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栊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某某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财保312号
申请人:青岛栊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姜龙,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戴珂照,男。
被申请人:***,女。
申请人青岛栊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珂照、***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戴珂照、***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起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