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5)鲁1327执4218号
莒南县某初级中学:
本院于2025年10月立案执行的临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莒南县某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
二〇二五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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