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4诉前调书1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9219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