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海源北路鲁西国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永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1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上诉人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