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保2107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乡怪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前街电脑科技城C-7号临街楼。 负责人:***,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路99号科技研发楼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83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