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791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聊城新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名下银行存款17200000元或查封相应其他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