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

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2113号 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南城镇***村西2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卫育北路振兴社区居民委员会2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