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2113号
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南城镇***村西2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卫育北路振兴社区居民委员会2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夏津县森海木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