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初267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与青年路交叉口桑盾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