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初267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与青年路交叉口桑盾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