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4638号
原告: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与青年路交叉口桑盾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油金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鹏、刘连杰,临沂罗庄罗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凯,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原告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第三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2日,原告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菏泽英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