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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回族自治县***解放西路。 负责人:武战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3年1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回族自治县***镇和***A60-A6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豆甲卯,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5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提起上诉,二审中撤回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关于***治疗过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了较大数额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对该费用数额未予查明并计算入损失范围内予以认定和判处,***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数额的审核和认定以及***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以确定双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5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9元予以退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虓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艳 书 记 员 孟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