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苏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京苏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X号X幢X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高余村高余X号。 被告***。 被告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住所在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环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公司。住所在河北省泊头市玉华路X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苏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苏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苏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南京苏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