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27民初270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旧洲村早阳坪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坝子村2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77********。
被告:甘肃金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街道马跑泉公园北侧麦积小镇1幢1单元4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MA71P47A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金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