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三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042号之一
原告:天水三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勇,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三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三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水三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三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4元、保全费2120元,均由天水三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