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461号
申请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榆林村清河商混站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PK2WF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远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木***淄路207号1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F36F12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远昌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34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59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远昌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34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