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永康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600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永康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康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康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