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600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永康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康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康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