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65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九里建材城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威海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盛皓,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柳林西街1号大院。 被执行人:于海洋,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柳林西街18巷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盛皓、于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2022年11月3日、2022年12月8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27日分别对二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帐户进行了冻结。2022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于海洋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上海豪庭居民小区8号1**1003室不动产,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但该不动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被多次查封,本案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对上述财产本院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于海洋名下有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处购买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扣划,上述保单现金价值为10624元,扣除执行费59元后将余款1056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3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张盛皓、于海洋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3年4月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