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振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3656号
原告:威海振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西、河右路北。
法定代表人:丛建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玺,系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里建材城南首。
法定代表人:侯登超,经理。
原告威海振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威海振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振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振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保全费3020元,由威海振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文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聂玉茹
书 记 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