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256号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莘亭路98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金牌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聊莘路汽车站北六公里。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聊城金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鸿图街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申请人:***,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金牌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聊城金牌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1907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牌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聊城金牌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