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桓台县君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3038号 申请人:桓台县君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775091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建邦大道1号院内办公楼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040284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桓台县君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鲁0321民初2769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