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28531号
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盛三路76号4号楼生产车间901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郭里镇高里村464号。
被告: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唐村镇驻地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