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22民初35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OMA3F3CG74Y。 法定代表人:厉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OMA3C730J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8元,减半收取计3169元(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