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3民初25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梭罗树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东港区菏泽路与山东路交汇日照公交调度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3CG7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5号,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3004231092M。 原告***与被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