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103民初25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梭***,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东港区菏泽路与山东路交汇日照公交调度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3CG7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9854.3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0日19时30分许,原告***驾驶鲁LQT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疏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韩家营子村路段时与横放在道路上的隔离石墩碰撞,致车辆受损,原告***人受伤,造成事故。涉案该路段石墩被货车碰撞移位后未能及时清除路障导致原告***受伤,相关道路维护单位应当负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打款至***的个人银行账户(卡号:6221804732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虎山支行);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了结。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任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巩 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