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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学、日照市岚山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3民初462号 原告:**学,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761852398A。 法定代表人:马德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3CG7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3004231092M。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学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学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学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 判 员  袁 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