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3CG74Y。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被执行人: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3927275XJ。
法定代表人:时秀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110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1608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Q×××××、Q222M8号牌车辆,上述车辆年代久远,均无查封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有鲁Q×××××、鲁Q×××××号牌车辆,上述车辆已被另案处理。
3.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27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秀山、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消费行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卢 翔
书记员 鞠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