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东港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63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原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F4985273X4。

法定代表人:卢立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3CG74Y。

法定代表人:李业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邱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