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63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原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F4985273X4。
法定代表人:卢立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3CG74Y。
法定代表人:李业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邱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