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142号
申请人:于善学,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
被申请人: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
负责人:李业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3CG74Y。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4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1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丰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