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22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地聊城度假区于集镇郭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2399148J。组织机构代码证:052399148。
法定代表人:赵国,经理。
被保全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凯旋大厦B塔6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BX21N2E。
法定代表人:夏月华,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鲁1502执保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保全人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