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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苏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7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444791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苏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新黄路1号济南黄台不锈钢市场一区二层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29197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西苑小区13号楼,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8********。 申请执行人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苏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117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山东苏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剩余货物(根据合同约定规格型号为:24.72吨螺纹钢25、75吨螺纹钢20、4吨螺纹钢22、22吨螺纹钢16)的交付义务;二、山东苏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80000元;三、驳回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98元,减半收取计10449元,由山东苏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99元。 因山东苏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22年10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15日,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022年12月13日,本院(2022)鲁0117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一、追加***为本院(2022)鲁0117执5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对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山东苏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