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705号之一
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4447913X。
法定代表人:时元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6元,减半收取计7158元,由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