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1436号
原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山水名园小区28号楼3**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村14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9********。
被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4447913X。
法定代表人:时元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街御龙湾花园小区3号楼710室,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83********,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诉前调案,调解不成于2023年3月6日立诉讼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 兴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