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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1436号 原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山水名园小区28号楼3**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村14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9********。 被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4447913X。 法定代表人:时元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街御龙湾花园小区3号楼710室,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83********,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诉前调案,调解不成于2023年3月6日立诉讼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 兴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