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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纳鑫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442号
原告:临沂纳鑫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大山路与黄海三路交汇处向南6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WFT766Y。
法定代表人:李丽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洁,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4447913X。
法人:时元海,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王红卫,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李乃清,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原告临沂纳鑫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红卫、李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2022年11月18日,原告临沂纳鑫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纳鑫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沂纳鑫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纪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