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664号之一
原告: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政府东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南外环777号60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4元,保全费2070元,由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