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5826号
原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洪彬,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济南泽喜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街道南外环777号6018号。
法定代表人:宋连恒。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延玲,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济南泽喜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乔振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