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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浙江某有限公司;王某;艾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3596号 原告:范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宁海县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王明口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艾某,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范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2024年9月25日,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原告申请追加王某、艾某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范某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