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

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01财保111号 申请人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账号为12×××73的银行存款550000元。申请人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都匀市(产权证号:都匀字第×××××号)、×栋×层××号(产权证号:都匀字第×××××号)房屋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账号为12×××73的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都匀市(产权证号:都匀字第×××××号)、×栋×层××号(产权证号:都匀字第×××××号)两套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210元,由申请人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