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01民初2659号
原告: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6298319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2796653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76元,由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