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1民初1629号之一
原告: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27966536L(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荫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6298319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1元,由原告芜湖中铁轨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公章)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