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1403执1186号
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403民初54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