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财保1876号
申请人: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