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12858号
原告:温岭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狄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鲁某。
原告温岭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0元,由原告温岭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