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300号
原告:重庆某某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被告:福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2月17日受理后,原告重庆某某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朦